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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400万后得知买到法院查封房?开发商:愿退款,暂资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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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7月26日消息(记者张胜坡)近日,北京的陈先生向央广网反映,他去年从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禧公司”)处购买了一套总价1630万元的商品房,但在支付了394万元的首付款后,今年被侨禧公司告知,其所购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网签、贷款和过户手续。

购房人:交了首付款后得知房子已被查封

据陈先生介绍,他所购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名为“泰禾·金府大院”,总面积为302.7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95.96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每平方米83180.24元,总房价为1630万元。

2023年10月30日,他与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房认购书》。陈先生说,在正式签署认购书之前,他与房屋销售已沟通过很长时间,双方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首付款。因此,他于2023年10月26日就向侨禧方面支付了第一笔10万元的订金,并在接下来的近半年的时间里,按照约定日期,陆续向侨禧方面支付了共计394万元首付款。

侨禧公司方面让陈先生签署的退房申请单(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侨禧公司方面让陈先生签署的退房申请单(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董明义表示,侨禧公司被冻结的账户上尚有资金,而且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据他分析,也正是考虑到这层原因,公司法务人员才建议陈先生走法律渠道。“因为我们的账户上有钱,从他的角度考虑,如果走法律渠道,法院判我们退款,可以从冻结账户上执行,对陈先生是没有损失的。”他说。

律师:开发商涉嫌隐瞒售房风险,应承担违约责任

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韦涛律师表示,开发商在明知自己官司缠身,在其他案件中尚有巨额赔偿未履行的情况下,仍向购房人销售房产,已涉嫌隐瞒售房风险。

韦涛介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韦涛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陈先生表示,7月1日,他已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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