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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首例:男子婚内强奸,获刑8年鞭打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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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法庭上称,自己与岳母通话时,并没有妨碍司法公正的意图。

岳母拿出通话时录音作证:他想要我女儿撤诉。据通话录音显示,被告曾说:如果妻子不撤回指控,案件可能会被登报,孩子们也可能会被寄养。他还说,他“极有可能”被无罪释放。

综合以上种种,最终法官判定,男子有婚内强奸和有妨碍司法公正行为,三项指挥均罪成。

按照新加坡刑事法典第375节强奸罪条文,原本有一项条例指若是在婚内犯下强奸罪可豁免被控。但在2019年,新加坡国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婚内性侵的豁免权。这意味着,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强迫配偶发生性行为均被视为犯罪。

按照新加坡法律,性侵罪最高判20年监禁和罚款或鞭刑;妨碍司法公正,则可被判监禁长达七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为了保护受害人,法庭谕令媒体不准报道任何可能泄露受害人的资料,包括被告的名字。被告与妻子仍在婚姻关系中。

中国“婚内强奸”判例

中国第一起婚内强奸案,发生在1990年代。

河南青年靖志平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了女青年刘芳。双方婚后,靖志平多次殴打刘芳,还经常辱骂她。刘芳忍受了仅仅六天就回到娘家,决定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靖志平怒不可遏,带人劫持刘芳回家。被囚禁期间,靖志平为达目的,多次强行侵犯了她,刘芳因此身心俱伤。于是,设法逃脱并前往司法机关,提出控告靖志平强奸罪。

1995年,信阳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靖志平无视刘芳意愿,强行侵犯属实,判处他有期徒刑六年。靖志平不解,他是我的妻子,怎么是强奸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靖志平案很少被提及,倒是上海王卫明案,最披露最多的案件,甚至被冠以“中国婚内强奸第一案”,它出现在媒体上的频次倒确实可称第一。

王卫明1970年5月20日生,上海工人,与钱某于1993年1月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卫明于1996年6月与妻子分居,并提起离婚诉讼,获得一审法院支持。此案当时仍在上诉期内,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到原居住公寓,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随后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钱氏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伤、咬伤。1999年12月21日,王卫明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近年来,类似“婚内强奸”的案例,时有发生。

婚内强奸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社会和法律系统的承认。它侵犯了一个人的性自主权和身体自主权以及个人代理权,凸显了亲密伴侣关系中权力和权威的不平等分配。尽管人们对“同意”的价值和消除性别暴力的认识在不断提高,但婚内强奸仍在伤害世界各地的人们,对受害者及其关系造成可怕的影响。

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有不同的看法。值得注意的是,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可能因文化、法律和社会环境的不同而不同。

赞成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的人认为,婚内强奸应被视为与任何其他类型的性暴力相同。他们认为,同意应该是所有性接触的基石,包括在婚姻中发生的性接触,配偶豁免或免于起诉会造成有罪不罚的氛围,使性攻击的受害者无法诉诸司法系统;反对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的人认为,婚内强奸可能会干涉婚姻关系的私人领域,他们经常声称婚姻的神圣性和隐私应该得到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国家最近在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方面取得了进展。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在内的许多国际人权协定都支持禁止婚内强奸这一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婚内强奸的定义现已扩大到包括任何性别的受害者。

打击婚内强奸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行动。为了增强幸存者的抗争能力,驳斥错误的假设,促进基于尊重和同意的健康关系,综合措施应包括宣传活动、教育和支持服务。要建立一个禁止一切形式暴力(包括婚内强奸)的社会,就必须让社区参与进来,改革政策,并让政府、民间社会组织和宗教领袖等众多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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