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被“遥控指挥”?10余警察到场封存证据
事发审判庭,天峻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他认为,个人微信界面从性质上讲属于个人通讯信息,正常情况下不得拍摄,但是辩护人认为相关信息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予以取证后进行反映的,可以免责。
叶竹盛表示,根据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对庭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同时,由于拍摄时庭审活动已经结束,拍摄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海西州中院在通报中强调,该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因而海西州中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是符合规定的。不过,海西州中院承认,“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下称《意见》)”,“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陈碧告诉南风窗,针对“四类案件”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意见》列举了庭院长可以按照职务权限采取的9种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意见》明确院庭长在分管领域、职务权限范围内,按工作程序采取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不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
但,“监督指导也只能是列举的那几种措施”,陈碧说,《意见》列举的监督管理措施中并没有微信实时指导审判,所以“上级法院这么指导,也肯定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了”。
叶竹盛表示,“四类案件”的监督指导总体上也没有突破刑事诉讼法关于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级制度。
“但是应当注意到,监督措施中并不包括直接指挥合议庭的庭审活动。”叶竹盛说,“四类案件”监督措施之一是院庭长可以“旁听庭审”,这意味着院庭长在庭审过程中也应当服从庭审旁听规定,不得违法干预庭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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