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评法院“垂帘听审”:审级监督绝不是越俎代庖
新黄河记者:白德彰
5月13日晚,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西州中院”)对被指“遥控指挥庭审”一事予以通报。随后,参加该次庭审的全体辩护律师发文,对通报中提到的多项关键问题予以回应并提出质疑。然而,这起争议事件并没有因为通报而停止,多位律师、专家持续发表观点,对律师是否有权取证、独立审判边界等问题进行探讨。14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告诉新黄河记者,本起事件事实清楚,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有权并应当立即取证。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告诉新黄河记者,二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诉讼制度,本案中以“指挥”“指示”代替“指导”是对这项制度的破坏。上级法院应发挥审级监督职能,但绝对不是“越俎代庖”。
事发后,警方到场拍照取证
韩旭向记者表示,二审法院以“指挥”“指示”代替“指导”是对我国二审终审制度的破坏。二审终审制作为我国基本的诉讼制度,它建立在审级独立的基础上。如果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如何进行庭审也予以“指示”,那么二审终审就成了一审终审,被告人的上诉权将不复存在。实践中流行的“内部请示”制度加剧了法院系统的行政化,与司法的品质渐行渐远。如今,二审法院法官不仅针对案件实体问题,而且已经插手一审法院的庭审程序问题。这样一种做法与新一轮司法改革提出的司法“去行政化”精神格格不入,也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相悖。
此外,韩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意味着在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在司法体系中,上下级法院各自独立,它们之间形成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海西州中院已涉嫌违法。韩旭认为,上级法院应发挥审级监督职能,但绝对不是“越俎代庖”。其主要是通过审理被告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发挥救济作用。上级法院的“指导”主要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组织业务研讨、组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案件质量评查和组织庭审观摩等形式,统一法律在本地域的适用,制定裁判规则等。显然,一审法院庭审中,二审法官发布指示进行指挥,不属于“指导”范畴。如此“指导”不仅有违审级独立,侵犯了一审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的权力,而且会导致被告人的救济权无法实现,从根本上有损司法公正,也不利于提升法院审判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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